集成电路产业新政发布,A股相关个股集体飘红
8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下文简称《政策》),提出了芯片产业税收、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和知识产权等细则。
受到利好消息影响,今日,芯片、半导体、软件等个股开盘集体飘红。
半导体相关股今日表现
在中美的国际背景下,芯片被视为“卡脖子”的核心产业,芯片国产化替代工作也一直在推进。不过,目前国内各项技术与国际相比还存在差距,同时也无法在短期内实现100%的国产化推进。中芯国际虽是大陆最先实现14nm制程的公司,而国际领先水平已经到达了5nm以上。
此外,对于国内的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公司来说,融资难、先进人才匮乏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EDA相关基础软件目前也很难摆脱对国外的依赖。《政策》中的各项对前述这些难题都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比如,首先《政策》中提及,将出台28纳米芯片税收减免政策,为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免除第一年到第十年的企业所得税。28nm及以上成熟制程芯片基本是应用最广的的领域,也是很多晶圆代工行业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此次减免税收,可以帮助集成电路企业们减轻实际经营压力。
《政策》除了提及集成电路企业,还多次提到要支持相关软件公司的发展。其中提到,要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基础软件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重组并购、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以及这类企业通过质押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等方式获得商业融资。这意味着除了科创板,集成电路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宽。
在人才问题上,《政策》中提到要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促进学科和产业的合作。
这是此前两封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延续。
根据第一财经,赛迪顾问副总裁李珂表示,与此前政策相比,此次政策覆盖面更广、时间跨度更长、更符合当前集成电路行业特点。
以下是政策全文
一、财税政策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