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
一、引言
集成电路是当代信息技术的核心和基础,英文简称IC,又被称之为芯片,它是将电阻、电容、晶体管等元件通过一定的线路固化于一定的固体材料上,从而使之具备一定的电子功能的产品1.郭禾.《半导体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页102。。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应运而生。如何通过立法来实现对这种新兴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现实问题。
美国于1984年首次通过《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实现了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该法律中,受保护的对象是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并将这种设计称之为“掩膜作品”。该法对掩膜作品进行了详细定义,并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继美国之后,日本、欧共体、瑞典、德国、英国也先后通过专门立法来实现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尽管在称谓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如日本的相关立法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称之为“线路布局”,欧共体、德国、英国称为“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瑞典则使用“半导体电路布图设计”。,但将半导体芯片设计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却是各国的共识。在世界各国立法的推动下,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又称华盛顿条约)则更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内容主要涉及集成电路的含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权利范围及相关限制、保护期限等问题。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肯定了《华盛顿条约》中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外延和内涵,并在权衡各国利益的基础上对保护期限、保护范围以及善意侵权等问题进行了修改。
为了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充分实现对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2001年,国务院率先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首部规范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它体现了我国将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作为一种独立、新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立场。继国务院之后,其他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3.这些主要是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充实了保护的内容,为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的时代背景下,对中外相关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立足本国国情,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实现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最佳保护效果。
下面将从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利范围及限制三个层面来对我国与国外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不是集成电路,而是体现在集成电路之上的作为智力成果形态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在学界已达成共识。究竟符合什么样条件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才能受到保护,各国法律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一般都是从实质和形式两个层面来界定的。
从实质条件来看,各国一般都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具备独创性。如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独创性首先要求掩膜作品必须由设计人独立完成,排除抄袭他人的情形,即具备原创性;其次,独创性还要求作品设计不能是平庸的、司空见惯的、众所熟知的,必须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组合作品并不要求各部分具备独创性,只要从整体上具备了独创性即可。这种立法规定体现了布图设计不仅是智力成果,更是具有一定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俄罗斯也有类似的规定。此外,《华盛顿条约》第3条第2款a项对独创性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独立完成和不具有显而易见性;该款b项规定,由显而易见的集成电路连接形式相互组合而形成的布图设计,如果从组合整体上符合a项所规定的独创性的要求,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该款规定的内容与美国、俄罗斯大致相同。TRIPS协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界定,与《华盛顿条约》基本相同。
从形式条件来看,各国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态度:其一,自动保护主义。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首次被投入商业使用之时就自动受到法律保护,无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自动保护主义以英国和瑞典为典型。其二,登记保护主义。即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以登记作为前提,至于其是否投入商业使用,则在所不问。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登记保护主义,如日本《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规定,线路布局应到通产省办理登记。德国《关于保护微电子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对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保护以登记为前提,但登记机关对拓扑图只作形式上的审查。俄罗斯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三,登记诉讼主义。即只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首次投入商业使用就开始受到法律保护,但进行登记是进行诉讼的先决条件,未登记则无法提出侵权之诉。如根据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掩膜作品登记的部门是国会版权局,一般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版权局就形式和部分实质内容(独创性内容除外)进行审查,准予登记的,颁发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未进行登记的,不能提起侵权之诉。《华盛顿条约》和TRIPS协定则是采取了灵活的处理方式,即授权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采取上述的任何一种态度。